借錢出去,第一時間如何確保債權

常見確保債權的方式有5種,1.簽立本票2.簽立借據3.票貼(支票)4.提供擔保物設定5.提供保證人,而當借款金額過大或還款期限過長時,建議要求提供擔保物,並以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較為妥適。

常見確保債權方式有下列幾項:

1.簽立本票

2.簽立借據

3.票貼(支票)

4.提供擔保物設定

5.提供保證人

 

借款金額過大或還款期限過長

建議要求提供擔保物,並以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倘若借款人名下無財產,可要求提供保證人最好是具有財力之人或其亦同意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

 

請求時效

1.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金。

3.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基本資料

請借款人與保證人提供身分證影本留存及正本核對相關資料,確認為本人親簽名字,並寫下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居住地另填),避免有偽造文書及有利後續法院送達文書。

小細節

1.建議同時簽立本票及借據。

2.金錢以自己名下帳戶轉帳或匯款至借款人帳戶。

3.現金交付簽立借據需載明,建議留存提領紀錄(證明)。

4.基本資料一定要(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簽立本票或借據就安心了嗎?

不知道何時開始沒有錢的最大,告上了法院還是會有債務人否認借貸或時效抗辯。

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裁判;「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構成要件,如對於交付之事實有爭執,自應由主張已交付之貸與人負舉證責任」,如果不是借錢出去後對方不還錢沒有關係,在金錢借貸出去之前該做的動作都要到位,免得賠了夫人又折兵。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