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以下為大家說明常見幾種問題:
網路購物相當便利,但必須承擔的風險就是交易成立的當下看不見商品,消費者對於自己購買的商品、品質是否與圖片相符均不確定,因此有資訊不對等的問題,對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以下為大家說明常見幾種問題
1.是不是所有的網路購物都可以享有七天鑑賞期?
2.如果購買前網路賣家表明無瑕疵不接受退貨如果下單表示接受此項規定,這條約定可以排除消保法第19條的適用嗎?
3.使用後發現商品有瑕疵而包裝已經丟棄了,還可以申退貨嗎?
不是,原則上網路購物都適用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但並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主張要求7天內都可以要求退貨。首要確認的是賣家是否符合消保法所規範的主體「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如果賣方是消保法所稱的「企業經營者」且買方也是消保法所稱之「消費者」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
而消保法所謂『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為賺錢目的,所以如果是出賣二手品且並不是以出賣二手品為營業目的就不是企業經營者。所謂『消費者』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所以如果本身購買的商品是供自己經營或投資所使用的就不是消費為目的。
如果交易雙方主體有符合消保法所稱之主體還要檢視購買的商品是否為下列7種商品,如果商品性質屬於下列七種的話也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不可以約定排除,這條規定是為了解決消費者與賣家(企業經營者)間資訊不對等的問題,所以加重賣家承擔商品出售後的契約責任,消費者在未確定商品品質(注意:此指的品質並非商品瑕疵)的狀況下成立的買賣契約給予任意解約權減少買家因為資訊不對等而承擔的風險,賣家(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不可以透過契約透預先免除賣家的責任,依照民法第247條第1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所以商品縱然沒有瑕疵而是品質不符合自己的期待還是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可以。發現商品品質與說明的不同或與自己原本的想像不同往往都必須是拆封後摸到商品實體後才發現的,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也有規定,為檢查之必要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自身的事由,導致商品毀損,仍可於7天內無條件解除契約。
雖然消保法規定消費者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但消保法第19條之2規定契約解除後仍需負擔回復原狀之責任,所以還是會有商品包裝回復原狀的費用產生。如果原包裝毀損、遺失的情形,依照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因為消費者應返還的包裝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導致不能返還,應償還包裝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