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樓住戶遲繳、拒繳管理費,管委會多次催討無效,若將姓名或姓氏公布藉以施壓逼其盡速繳交管理費,可以嗎?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管委會僅將欠繳管理費之住戶樓層公布在公佈欄或社區大樓其他明顯處,尚無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但若連住戶姓名或姓氏一併公布則會違反個資法,但若規約有約定時則可例外公布欠繳住戶之姓名。
社區大樓住戶遲繳、拒繳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多次通知催討無效後,考慮以往都只是將欠繳住戶樓層公布在佈告欄,會議中有人提議可將遲繳管理費逾半年之住戶除樓層外,亦將姓名或姓氏公布藉以施壓逼其盡速繳交管理費,是否可行?
一、個資法相關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以若社區管理委員會僅將欠繳管理費之住戶樓層公布在公告欄或社區大樓其他明顯處,尚無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但若連住戶姓名或姓氏一併公布則會違反個資法。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然未明文規定管委會有權就遲繳管理費者可公開該住戶姓名,但若規約有約定時則例外可公布欠繳住戶之姓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故從條文看起來並未規定管委會有公開住戶姓名姓氏之權利,遲繳管理費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繳交者只能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不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同時也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同條第2項第4款則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所以若規約中有明白記載欠繳管理費者可公佈其姓名而規約約定當時該住戶亦同意者,此時才可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