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歌手何韻詩參加108年9月29日之反送中撐百港大遊行,遭統促黨成員潑漆,警察將二名犯嫌逮捕,而何韻詩也表示要對犯嫌提告,本事件的犯嫌,可能成立什麼刑事犯罪呢?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並不以言語、文字為必要,以行為動作為之亦可能成罪,例如比中指,重點在於是否造成被害人難堪、受辱、人格遭貶抑之侵害,統促黨成員對何韻詩潑漆之行為,應該當公然侮辱罪。
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雖然潑漆者本意可能不是要毀損什麼物品,但主觀上應可認知若對他人潑漆,將發生其衣物及隨身物品受損之可能,但其物品受損並不違背其本意(都決定要潑漆了),所以仍具有毀損之間接故意,而何韻詩之衣物沾染之油漆難以清楚,衣服實際上的喪失使用價值,該當毀損罪。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警察移送檢察官之所犯罪名將強制罪列入,如果潑漆之目的係妨害、迫使何韻詩無法繼續參加遊行,而潑漆亦屬強暴行為,有可能構成強制罪,不過是否能證明行為人有強制罪之犯意,或其是否有阻止何韻詩參加遊行之意思?或是僅係懲罰、報復其參加遊行,仍須調查後始能確認,尚不能認定本案一定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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