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賓、美麗華影城「禁帶外食」 抗罰敗訴定讞

位於台北市微風百貨的國賓影城,前年禁止觀眾攜帶所有外食,遭台北市府開罰25000元,國賓打行政訴訟抗罰,主張行政院文化部雖規定「電影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但可禁止味道濃嗆、高溫、食用時發出聲響的食物」,但什麼是「嗆辣」、「濃郁」,沒有客觀標準,業者執行上會有困難,應先舉行公聽會取得共識,不應逕行開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台北市府開罰有理,今判國賓影城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部份電影院業者禁止攜帶外食進場,自己卻在內部販售高價飲食,頻頻與消費者發生紛爭,而文化部相關規定,是為了解決這些紛爭,也沒有影響業者販售飲食的營業自由,因此台北市府依據文化部規定對國賓開罰,並無不當。
 
台北美麗華大直影城前年也因為禁帶外食,遭北市府兩度開罰共14萬元,美麗華不服打官司抗罰,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北市府開罰有理,全案定讞。

法律評析

消費行為雖多屬私經濟行為,然而現今之商品、服務多屬大量生產、販賣或提供之經濟型態,若企業經營者假藉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損害消費者之權益時,勢必造成廣大消費大眾之權益受損,因此應藉由公權力加以監督防範管制,此即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明定行政監督及相關罰則之理由。
按消保法第17條第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選擇之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而由該法之立法目的、整部法律之整體解釋,以及該法所定定型化契約應遵守之相關規定,即可明瞭立法者係授權之中央主管機關就重要行業之定型化契約之記載事項加強管理,俾其定型化契約條款能符合平等互惠之原則,保護消費大眾之權益。

據本報導所載,國賓影城以及美麗華影城遭台北市政府開罰,皆係因兩家電影業者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進場,卻允許攜帶本內部販售高價飲食,政府機關經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卻仍逾期不改正,始處以罰鍰之行政處分。
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皆認為倘容許禁帶外食,則消費者非但不能選擇自己喜好之食物入場,且消費者一旦進入映演場地後,該業者即取得販賣食物之獨占地位,消費者如有飲食之需求,即被迫購買該場地內選擇性少且單價高於市價之食物,其消費權益及消費生活之品質顯受影響。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且該行政處分之內容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無違法律授權目的,亦無裁量濫用之情事,因而法院否定業者所主張違憲之理由。

另外業者所主張,如何認定「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之疑慮辯解,而要求機關應先舉行公聽會取得共識,不應逕行開罰。法官指出該雖係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但文義並不難以理解,且食物之品項眾多並不斷地推陳出新,主管機關實無從預先鉅細靡遺悉予規定,而映演業者及消費者依其日常生活經驗,尚非不能明瞭,縱生爭議,亦非不能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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