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一名李姓男子酒後無照騎乘機車,行經路口時,與騎乘機車位依交通規定為兩段式左轉的王姓孕婦相撞,造成王婦重創送醫,稍後,王婦產下女嬰,卻診斷出大腦受損及「小頭症」,王婦認為女嬰有「小頭症」是因為該次車禍造成,憤而向李男提告求償;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根據王婦車禍前後歷次產檢報告、病例及鑑定報告,認為女嬰腦損等傷害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因此判決李男須賠償125萬元定讞。
(新聞摘自:三立新聞)
王婦發生車禍時懷有身孕,但因胎兒是否有受到傷害或影響到胎兒發展並無法馬上知悉,王婦產下女嬰後才知道女兒有「小頭症」始代理女嬰之權利向李男請求因車禍造成的疾病及慰撫金的損害賠償,雖然李男侵權行為的時間點女嬰還是胎兒,在法律的定義上還不屬於人,但法律也有規定胎兒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範圍,仍享有權利能力,民法第7條「胎兒將來以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王婦係基於女嬰對李男有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代理女嬰告李男侵權行為,並非其母的請求權利。
本件車禍發生的原因除李男酒精值超標駕駛又無駕照騎乘機車,而王婦亦未遵守交通規則才導致車禍發生,既然雙方對於結果的發生都有責任則雙方應個別就車禍造成的損害負部分責任(可能少於一半、一半或更多),一審判王婦代理女嬰向李男請求損害賠償的部分被駁回是因為女嬰的「小頭症」是否是因為車禍而造成胎兒在母體內受傷發育不完整所導致的因果關係王婦於一審時未能提出而駁回,王婦就女嬰權利的部分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車禍發生時,造成母親腹部外傷、肝臟重度撕裂傷合併腹內出血、肝內血腫等傷害。醫學上也有指出小頭症腦部萎縮合併腦室擴大的腦部病變,胎兒在子宮內頭部受到傷害於子宮內出血與車禍所引起的直接性創傷有因果關係,而該病症一輩子之發展可能都會受到嚴重之影響,認王婦請求慰撫金250萬元,有理由,但因為車禍發生與王婦的過失行為(未兩段式左轉),就女嬰所受的損害,王婦亦應負50%之責,因此判李男應賠償125萬予女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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