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19連姓高職生,2016年4月3日騎機車載著吳姓女友,因趕著要去打工車速過快與救護車發生擦撞,導致吳女遭受撞擊當場噴飛重傷,送醫後宣告不治。法院日前做出判決,連男及父母須賠償吳女父母共新台幣612萬餘元。
(新聞來源:TVBS新聞)
刑事案件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同一行為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其實很常見,實務上又以駕車肇事致人傷亡為大宗,為便利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訴訟法設有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當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受有損害,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父母的連帶責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未成年人若有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假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為不法侵害行為,且此不法侵害行為導致被害人的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此時該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關鍵在於他在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所謂「識別能力」,並非以年齡作為判斷標準,而是看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具備「對於事物有正常認識及預見其行為能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所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會成立侵權行為,無法一概而論,必須個案判斷他是否具備識別能力,及其它成立要件。
致人於死的賠償
生命是人的存在基礎,致人於死時,即侵害他人的生命權。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當被害人的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被害人身為權利主體的能力也同時失去,侵害生命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無由成立,所以民法特別規定支出殯葬費之人、扶養權利人(間接被害人)均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92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第二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的子女、父母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過由於此項請求賠償的權利是基於侵權行為的規定而發生,直接被害人若對損害發生與有過失,依公平原則,間接被害人也應該有過失相抵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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