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門家族總為遺產內鬥不休--談遺囑

    據媒體載,美麗華百樂園、影成、高爾夫球場等上千億是在父親生前就已傳出遺家產內鬥不斷,美麗華創辦人黃杏中過事後,大哥黃世昌指控胞妹黃秋香、胞弟黃世杰,私下將父親身後所留之5萬股股票遺產、過戶到黃秋香名下,並控告黃世杰未經同意偷偷在「股東債權居次同意書」蓋印章,以向銀行貸款1億元,自訴兩人侵占、偽造文書等罪,但在前幾日傳出黃世昌突然解除委任,高院因程序不合法,撤銷一審判決,判決自訴不受理,似兄弟間和解。

法律評析

    家族遺產內鬥不只發生在豪門,普通家庭也會常常因為遺產分配不均而手足相殘,若為了財產大家撕破臉想必是被繼承人最不願發生的狀況,所以為盡量不讓此種情形發生,又能依照被繼承人之意思分配財產,最重要的則是作

  • 遺囑

        遺囑是法定的要式行為,必須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格式作成才會有效,遺囑最常見的有3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自書遺囑指的是被繼承人自己立遺囑,所以一定要手寫遺囑,為慎重起見,法律規定遺囑內容如有增、減或塗改都要在塗改處註明字數再行簽名,但也因為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最容易有爭議,打遺囑無效訴訟甚至告偽造文書等。

        而公證遺囑和代筆遺囑有何不同?二者都有遺囑效力,前者為公證遺囑是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由兩位見證人作證,後者則是由立遺囑人指定三名見證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由這三個人共同見證,一般多為律師或代書代筆。

        另外,遺囑會無效也有可能是因為遺囑人所指定之見證人,不具見證人資格,依民法規定不得為見證人有下列五種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或受僱人。

    或者只有用見證人的印章,而見證人並不在場或在見證過程中途離場一下再回來繼續見證的見證都是無效的,依立法意旨觀之,應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且見證人於被繼承人為遺囑時須始終親自在場,見聞其事,並得為證明及簽名其上之人,如見證人之一人中途一度離去,而僅一人在場時,則為方式之欠缺,遺囑是要式文件所依若欠缺法律所規定的任何程序、方式或格式有欠缺遺囑很可能就無效

     

    遺產分配給朋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或捐贈給慈善機構有效嗎?

          要如何分配自己的財產,法律沒有特限制,分給無血緣關係的人或捐贈給慈善機構都有效,但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比例也有保障,稱之為「特留分」,只要法定繼承人有被分配「特留分」的財產,其他財產的分配在日後遺囑生效後就比較不會有爭議,但如果有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遺囑並不因此失效,還是可以依遺囑內容執行,此時法定繼承人應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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