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陳姓人妻,前年和一名英國男子發生外遇,事後被丈夫抓到兩人在男方家中床上全裸相擁,過程全被徵信業者拍下來。丈夫一怒提告通姦,法院一審認定有通姦行為,判處人妻和英男各4月徒刑;案件上訴高院,卻認定丈夫等人行為已經侵犯居住安全和隱私,加上又查無兩人有發生性關係,改判他們無罪,反倒是人夫和徵信業者被依妨害秘密和侵入住宅等罪,各被判刑4月和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張男另獲2年緩刑。
實務常有人委託徵信業者調查另一半的行蹤,甚至關鍵時刻還要負責「抓姦在床」,但實際上這樣的行為很可能已經觸法:
闖入民宅或旅館抓姦恐觸犯侵入住居罪
常有委託人與徵信業者一起闖入旅館或民宅,企圖「人贓俱獲」,但須注意的是,旅館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認為入住期間等同於住宅,應有居住自由之保障,所以隨意闖入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但實務亦有法官認為侵入住居罪主觀要件須無故,換句話說就是沒有理由的闖入別人住宅才構成該罪,但「抓姦」行為乃因行為人配偶權遭受侵害並非無故,所以不構成該罪,而徵信業者仍成立該罪。
拍錄行為恐觸犯妨害秘密罪
在闖入民宅、旅館後為蒐證通常都會用攝影設備來保全證據,甚至會在車上裝設錄音設備已監控另一半之行蹤,但這些行為恐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用錄音、錄影、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竊錄竊聽罪。同樣的,實務亦有法官認為該罪的主觀犯罪要件亦須無故,行為人因其配偶權受侵害而為此犯罪行為並非無故,故不構成該罪。
通姦罪實務難以成立
民眾常常無法理解明明雙方都全裸躺在床上仍不構成通姦罪,進而認為法官是恐龍。但仔細看法條定義,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定義是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異性有性行為,實務法院見解也多認為須證明到被告有性行為之地步,實際上此部分大多難以舉證,因此目前成立通姦罪之案例大多是透過現場遺留在衛生紙、床單上體液或垃圾桶裡的保險套等,但民眾大多在此情況多是在對被抓到的另一半發洩情緒,而忽略到收集證據,錯失時機。
民事可依侵害配偶權求償
對於來事務所委託的當事人,我們都會建議同時提民事求償。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間互負誠實義務,如因不誠實而使婚姻共同生活美滿情形遭受破壞時,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和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亦可求償。實務多數認為此項請求權僅需證明另一半之行為逾越一般社交行為,有為誠實義務時已屬成立,比刑事之證明程度減少許多,較有助當事人討回公道。
資料來源:ETtoday東森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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