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李濤」被鄰居控占地蓋鳥籠,談「竊佔」與「侵占」

案例事實:

     據媒體載,曾主持<2100全民開講>的媒體人李濤,遭地主控告長期竊佔土地,指稱父母過世繼承土地,去年整地發現被人偷蓋鳥籠,舖石階、安裝照水燈、排水管等。李濤反駁,說是地主10多年前口頭答應借他,現在翻臉不認人,雙方各執一詞,地主提告竊佔、毀損罪,警方已受理,近日函送檢方偵辦。

法律評析

案例解析:

     李濤聲稱會占用土地是因為獲對方口頭答應,這部分李濤必須證明地主曾口頭答應,因為當初並沒有簽署書面,那就看有無其他在場人員聽到或是有無手機對話紀錄等,如果沒有,民事上「李濤」必須負起拆屋還地和砍伐樹木損害賠償的責任。此外,無權占有土地部分,地主可主張「李濤」享有「土地使用收益」之利益,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地主提告「竊占」和「毀損」的刑事責任,毀損指的是砍伐樹木部分,刑法的「毀損器物罪」,是指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即構成。「竊佔罪」的客體是不動產,其概念就如同竊盜罪,只不過竊盜罪的客體是動產。「竊」都有偷取的意思,原來動產或不動產是在所有人監督持有中,因為犯罪行為人的行為排除了所有人之監督管領力,進而移入自己或第三人持有支配的行為。竊佔最常見的典型例子就是占用他人的土地建築房屋,其他如長期占用他人車位或未經其他住戶同意在屬於住戶共用的大樓頂樓搭建加蓋的違建房屋使用,相同的,一樓住戶獨占地下室也構成竊佔罪。至於,一樓住戶未經其他住戶同意,在大樓外牆釘置大型反板,是否竊佔?法務部早期認為觸犯竊佔罪,但近期有見解認為房屋外牆僅屬結構體之一部,並非房屋主體,對第二層樓房之外牆雖有侵害,但對於房屋整體,並未以自己之實力予以支配而加以竊佔,不成例竊佔罪。但無論如何,一樓住戶要釘置大型看板,會佔用其他層樓住戶外牆,最好經其他樓層住戶同意。另外,竊佔國有地一樣成立竊佔罪,例如闢建高爾夫球場、休閒場或民宿等,擴延至公有土地。所以,只要「違反或未得所有權人同意」佔用他人不動產,極可能成立竊佔罪。

      有時口語上會將「竊佔」誤稱作「侵占」,刑法上有「竊盜罪」、「竊佔罪」、「侵占」,三者構成要件不同,前面說,「竊盜罪」和「竊佔罪」都是有「竊取」的行為,只不過前者是針對動產,後者是針對不動產。至於「侵占」和「竊盜」、「竊佔」最大的不同在於:侵占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其前提是「持有他人之物」,是行為人將持有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所以侵占的客體是本來就在自己持有當中,行為人有據為己有的意圖,例如:A將蘋果手機託友人B保管,B擅將手機賣掉並將賣得價金私吞。A男B女為男女朋友,交往中,B女之汽車供A男使用,分手後A男拒絕返還汽車。「竊佔」是竊取的不動產客體尚在他人持有,行為人在未經他人的同意下經由占用行為而破壞他人的持有,也就是在他人不知情之情況下占有他人的不動產,如本案例該地主主張「李濤」竊佔其土地是去年整地才發現自己的土地被占用來蓋鳥籠。所以「竊佔」罪,強調必須有持有之實現,舉例:A趁B不注意將B已登記之不動產私自變更登記為自己名下,若該不動產尚在B持有中,A僅是取得法律形事上之登記名義人,A不成立竊佔罪。又如,租用他人之土地使用,剛開始合法使用,後來基於所有之意圖拒絕交還土地,因為沒有破壞他人持有而實現自己持有的行為,所以不是竊佔,是侵占。AB之委託,代為管理房屋,後來,A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偷取B所持有之所有權狀和印鑑,再拿所有權狀和印鑑賣給不知情的C,稱是代B出售,A成立侵占罪和竊盜罪。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