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陳姓男子,與妻子結婚23年,育有3兒,其後因對方生活習慣及衛生觀念都很糟,不僅煮的飯常出現蟑螂,甚至也因開店在外欠債,常有人上門討債,他不堪一直幫她還錢,2人又已分房睡超過5年,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判決書指出,陳妻衛生習慣極差,經常任由洗好的衣服在洗衣機裡發臭,家中凌亂不堪也從不整理,陳男認為無法再和妻子維持婚姻關係,想法院訴請離婚。但一審時陳妻卻否認,並表示陳夫長期在外生活另結新歡,未盡撫養3個兒子的義務,甚至會對其施暴,因此法官判決陳男敗訴。
陳男不服並上訴,高院法官審理時,3名兒子證稱,母親生活習慣「異於常人」,煮飯時有蟑螂會稱「富含蛋白質」,加上開服飾店,家裡堆積許多雜物,導致環境髒亂、處處充滿蟑螂,且先前母親不適嘔吐,還曾目睹其將口中的嘔吐物吐出來又吞回肚,父母親常因衛生問題而大吵。高等法院認為,陳妻長年衛生習慣不佳、金錢管理不善,已超過常人所能容忍的範圍,導致夫妻經常吵架、感情不睦,至於陳妻指控丈夫外遇、家暴等事,因認定陳妻無法證明是真實,改判准許2人離婚。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相愛的兩人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即開始我們民法所稱的婚姻關係,而婚姻的開始是兩人感情的昇華或是終結,端看雙方如何經營這段關係。
「婚姻」是指一夫一妻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
婚姻之解消
維持婚姻就不像相愛這麼簡單了,當婚姻走不下去時,兩人又無繼續維持的意欲,就得尋求離婚的途徑。
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上的婚姻由雙方合意結婚開始,既然此段關係有了法律明文的保障,要結束時,若雙方無一致的離婚意思(協議離婚),就必須透過訴訟來結束(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它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它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婚姻關係中若無發生家庭暴力也無通姦、精神虐待的情況,就得落入民法第1052第二項的規定,也就是學理上所說的「破綻主義」。這也是實務上最多人用來請求離婚的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當婚姻誠摯相愛的基礎蕩然無存,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落入了婚姻缺陷的情況,而缺陷已無回復希望,任何夫妻處於同一境況,都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即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難忍的一方可提出離婚訴訟,離婚訴訟之勝敗關鍵操之在當事人本身,對原告而言,除了抱持堅持離婚的意志,也要蒐集有利證據。
案例中的陳先生即是如此,遇上衛生觀念不合的妻子,即使一審法官判決離婚敗訴,仍堅定離婚意念而上訴。而最終讓上級審法官認定離婚得確定的原因是兒子的重要證詞「母親的衛生觀念異於常人」及其金錢管理不善,已超過常人所能容忍的範圍,法官認定即使任何夫妻處於同一境況,都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念,因而判決兩人離婚。
妻安置後返陸,夫控:家暴法幫逃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