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香港格上汽車公司高姓負責人,2013年間夥同陳姓友人來台吸金,誆稱只要投資5萬美元,購買二手商務車回租香港格上,就保證每月可享1%到2%租金報酬,且25個月合約期滿,香港格上再原價買回商務車,短短8個月內吸金逾台幣1億1093萬元,共45人受騙。台中地檢署今依違反《銀行法》將高、陳起訴,若罪名成立,最重可判刑10年。
什麼是吸金詐騙?
台灣的詐騙新聞層出不窮,詐騙手法多變,而各種詐騙手法,往往又以
前面的新聞案例就是行為人利用詐騙的手法對多人招攬收取資金並支付利息,此時行為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以及銀行法第125條違法吸金罪,此時地檢署因為是同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會採用較重的那個犯罪(也就是違反吸金)提起公訴,法院若查證行為人確實有犯罪,也會據此論罪科刑。且因為違法吸金可能導致的損害很大,早在刑法近期修正通過沒收之相關規定之前,銀行法內本來就有得對犯罪不法所得強行沒收的規定,避免日後受害人難以求償。
智計抓姦,簡訊露餡,通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