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因遭驅離咬傷保全 主張正當防衛仍受罰

台北市某知名寺廟日前發生民眾咬傷保全事件,保全表示,該香客常出沒寺廟,且有擅自擦拭桌面、移動供桌物品之舉止,成為保全人員需勸阻的對象,造成寺廟困擾,日前又出現供桌旁來回走動,保全因而勸離,卻被香客咬傷。香客雖主張咬傷保全是因遭勸離而發起的正當防衛,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仍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十日。

法律評析

傷害罪作為一個常見的刑事案件類型,民眾不能不知道。

 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罪要保護的是個人的身體權,包括身體的完整性與不可侵害性,傷害行為造成的身體健康的破壞(例如用噪音使人聽力衰退)、或影響身體的完整性(例如強制剔掉別人頭髮),不論是出於故意或過失,都在本法的處罰範圍內。

 

本案例中,香客啃咬保全的行為,已造成保全手部紅腫、破皮的一個傷害結果,構成傷害罪,在刑法的處罰之列,而香客能否主張正當防衛而脫困?

 

認識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利益維持法秩序,在自己或他人的權利遭受侵害而國家來不及保護時,允許自我防衛,讓從事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因為防衛行為的效果受到威嚇,不再繼續從事攻擊法秩序的行為,進而達到一般預防的效果。

 

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是權利遭受「現在不法侵害」,「現在」是指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侵害,已經發生結束的侵害,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不法」是指侵害違背整體法秩序而言,受到不法侵害者沒有忍受侵害行為的義務,可及時採取防衛措施反制。

 

本案例案發時保全是因香客前已屢有擅自移動供桌物品的舉止,才因執行保全職務,而對其加以勸說、攔阻,並非是一個「現在不法侵害」,香客對勸離的行為有忍受的義務,則其咬傷保全的舉動並不屬於正當防衛,不得阻卻違法。還是得依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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