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已婚陳姓男子為了養小三,前後總共匯了一千多萬生活費給江姓女子,未料突然中風昏迷,無法自理生活,陳妻聲請監護宣告時,發現兩人婚外情。陳妻發現陳男外遇後非常生氣,對兩人提起告訴,但因為念在丈夫已經沒有行為能力,因此撤告,不過江姓女子則被依相姦罪起訴。
資料來源:東森新聞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本罪為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不提起告訴,法律就不會追究,但若配偶縱容一方外遇,或一方外遇後配偶已表示過要原諒,那麼即使是身為被害人的配偶,也不能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原本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中,對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時,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效力會及於全部共犯,但同樣是告訴乃論罪,只有通姦罪經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了唯一例外:對外遇的一方及外遇對象提起通姦罪的告訴後,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即外遇對象)。
適用刑法後往往直接產生刑罰,因此在所有法律中刑法是最後適用的手段,也會最嚴格審視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在通姦罪中,提起告訴的配偶會敗訴常是因為刑法規定的'通姦'此要件,是指性器接合,常常必須捉姦在床,且立即搜證,才可以做為證據,若只有兩人舉動曖昧的照片或對話紀錄等證據,不足以構成通姦罪。但同樣的照片及對話記錄卻可以證明兩人的行為已破壞夫妻婚姻共同生活圓滿、並使配偶精神受傷害,因此可以成為請求民事妨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依據。
本案中,江女出庭時坦承自己與陳男有婚外情,供稱錢是陳男送給她花的,且自己一直在等陳男離婚,沒想到陳男卻先病倒了。不僅如此,江女更自爆,因為陳妻工作忙碌經常不在家,所以自己與陳男還曾趁陳妻上班時,在夫妻倆的住處發生過性行為。陳妻因考量陳男已中風,因此對陳男的通姦罪告訴已撤告,江女也針對自己行為在偵查中自白,第一審法院依江女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江女並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則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並可在徵詢被害人陳妻之意見後,斟酌情形,經陳妻同意,命被告江女為下列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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