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科技公司研發部門工程師吳男,有個壞習慣是罵女友謝女「王八蛋」,不僅把好姻緣給罵飛了,連法官也認同女方不嫁是應該的,判決女方免賠籌備婚禮費等遭到求償的六十餘萬元。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民法上所稱婚約,指民間慣於新人結婚前舉辦的訂婚,但不以舉辦訂婚儀式為限,只要雙方當事人承認婚約的訂立,婚約就發生效力。通常訂婚後會再擇日正式辦理結婚,結婚後會發生身分上複雜關係,結婚後雙方關係的變化不但對本人,對第三人及國家社會,也有密切關係,因此非有不得已事由,不輕易使人離婚,以避免家庭離散,子女失教,但僅有婚約的雙方當事人還未發生如此複雜的關係,所以對於解除婚約並沒有如結婚的嚴格限制,只要有以下事由,可以預測未婚夫妻不能達到結婚之目的,即可解除婚約(民法第976條第1項):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而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及精神受損害的慰撫金(民法第977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988條)。 王男於交往期間多次對謝女說「王八蛋」、「靠你妹」,本件法院審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地位、職業及一般社會經驗價值觀念,認為此種事實徵兆可以預測日後婚姻生活恐令人難以忍受或難以維持,而顯違結婚之預期,自得認為已合於重大事由之要件。雖然王男確實已就籌備婚禮的事宜付出大筆金額並受有被毀婚的精神上傷害,但謝女是以有重大事由為理由解除婚約,因此就故意毀婚這件事情上,王男不能向謝女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害。但王男仍可向謝女要回因訂立婚約而贈與的戒指、聘金等(民法第979-1條)。
海砂屋賣家,判還1350萬與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