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陳姓醫師娘請人裝修房子時,意外勾搭上鄭姓男裝潢工,疑似有一腿。老公蔡姓醫師發現兩人LINE對話超級曖昧,對方還自稱是「一夜七次郎」、「跟我就常高潮」;陳妻還擔心自己被傳染梅毒等。查知兩人姦情後怒告離婚,法庭判陳女須賠償100萬元,另以兩人通姦求償75萬元,陳女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
資料來源:ETtoday新聞雲
民法第1056條第1、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實務上常指的精神上受損害,即慰撫金,就屬於非財產上損害,在自己無過失時,可向離婚事由中有過失的一方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本件明顯是因陳女出軌,因此由蔡男先提出離婚訴訟,法院認可蔡男因陳女出軌而有精神上痛苦,判賠陳女須賠償100萬元,此賠償金額屬於離因損害。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則是確保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的必要條件,所以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產生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通姦,即是對配偶不誠實,而與相姦對象共同侵害了另一半的配偶權,配偶有這種違背善良風俗而侵害自己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時,可向通姦的配偶及其相姦對象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本案法院判陳女須賠償的75萬元即因此而來。
訴訟上向來有不得重複起訴的原則,同一個侵權事實只能向侵權行為人請求一次賠償,不能無限上綱的就同一事實多次請求,本案蔡姓醫師可以依通姦事實先於離婚訴訟向陳女求得100萬元的離因賠償,後又以陳女通姦此侵權行為向陳女及鄭男請求得到75萬元的損害賠償,是因為法院認為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及第1056條第2 項這兩個規定的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所以不算是重複起訴,對於婚姻中出軌而有通姦事實的配偶,可以同時請求因通姦而發生的離因賠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國人赴日最愛買的[合利他命]是藥品,小心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