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政商界聞人、「馨蕙馨醫院」醫療集團董事長郭國聖時常在自家豪宅設宴,日前郭男豪宅宴會廳女廁,發現遭人安裝針孔攝影機,檢警偵查後,發現幕後之狼就是郭國聖本人,引發地方震撼。據聞郭男挨告之後,為解決官司,拿出大錢來擺平,總算讓提告女性全部撤告,郭在法律上全身而退,反而當初幫他裝針孔、自己「什麼都沒看到」的洪姓小包商遭判刑六月。
現今社會普遍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所以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將觸犯妨害秘密罪,以保障隱私權。
但並非安裝攝影機就一定觸法,例如老闆在工作場所安裝攝影機、保母在托育場所裝攝影機、訴訟當事人為了搜證偷錄音等,雖然是在非公開場所,是為掌握員工工作狀況、確保小孩安全、搜集證據確保權益,都是正當行為並不違法,所以「無故」這個要件就很重要了。所謂「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所以在具有正當理由且符合比例原則的狀況下,是「有故」,即與犯罪無涉。實務上有爭議的是,另一半為了抓姦或取得外遇證據,委託徵信社裝針孔、GPS,是有故還無故?實務上判決有罪無罪皆有,但近年似以有罪比率較高,總之,這是游走在觸法邊緣的,所以徵信社收費也才會這麼貴(付易科罰金的錢)。
「利用工具或設備」,則是例如本件所利用的針孔攝影。「非公開之活動」指活動者主觀上期望這項活動的進行有隱密性,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以確保活動的隱密性。本件郭國聖無故竊錄他人如廁,雖然地點是在他的宅邸,但無論於何處,大家都期待門關上後,自己可以在廁所有一定隱密性活動,更別說此次針孔是安裝在正對馬桶的門上,郭國聖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明確。
但因本罪所保護的是個人法益,立法者考量受害者也許不願意大張旗鼓追訴犯人,因此將本罪定為告訴乃論,有告訴權的直接被害人提起告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仍然可以撤回告訴。且撤回告訴不妨礙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隱私時,法官仍可依警方移送意旨,裁定對郭國聖處以的6000元以下罰鍰。
立法者認為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窺視、竊聽、竊錄,惡性較大,所以提高該犯罪處罰之刑度,而另立刑法第315條之2規定加以處罰,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 1 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且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民眾所稱的公訴罪),法律認為收錢辦事的人惡性更高,才會設計為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徵信社裝針孔、在車上安裝GPS發信器等行為,也是不能和解撤回告訴的。才會發生本件有偷拍的郭國聖在刑罰上全身而退,甚麼都沒看到的安裝人員卻被判刑的情形。
男女交換裸照,外流挨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