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女子曾任生醫園區研發部總經理,2014年遭到資遣,離職當天趁交接人員不注意刪光1.4萬多筆醫療檔案,做案過程短短15分鐘,遭到刪除的檔案皆為公司挹注大量資金的研究心血,導致公司損失慘重,廖女日前被檢方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嫌起訴。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件案例中,廖女刪除的是公司的研發檔案,符合本罪要處罰的刪除他人電磁紀錄,但問題是,大家都知道,刪除的檔案仍然可以救回來,那麼是否要做到完全無法救回檔案才算構成本罪呢?
在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重要工具的時代,民眾對電腦的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電腦之使用,已逐漸取代傳統之生活方式,而所有電腦資料都是經由電磁紀錄的方式呈現,電磁紀錄有足以表徵一定事項的作用(例如身分或財產紀錄),則對電磁紀錄之侵害,也可能同時造成身分或財產上之侵害關係,嚴重影響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信賴及民眾之日常生活,所以本罪規範要規範的是重在維持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損害。不論行為人所使用之破壞方式為何,在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時,就已產生網路電腦使用的社會安全秩序遭受破壞的危險,即該當於「刪除」這個要件。
因此,廖女在未經公司允許下,刪除公司的研究檔案,即使仍有復原檔案的可能,還是有構成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的嫌疑。
實務上,時常發生心懷怨恨的離職員工,在離職前還想著報復公司,刪除或毀損公司的重要檔案紀錄,但對於不當資遣,還是應該訴諸合法的申訴管道,否則當曾經報復前任職公司的事情在業內傳出去,對於自己將來的就職也會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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