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家知名半導體上市公司吳姓已婚主管與毛姓女業務關係曖昧,遭妻跟蹤到摩鐵破門捉姦怒提告,卻因衛生紙團沒驗出兩人DNA,檢方認定通姦罪證不足不起訴,不過吳妻對毛女求償150萬元部分,毛女雖辯稱遭前男友跟蹤,主管才帶她進摩鐵躲避,但士林地院怒斥「躲跟監為何還有閒情逸致洗澡?」不採信毛女辯詞,昨判她須賠吳妻25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民法上想請求損害賠償,有分為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例如車子被刮傷、房子窗戶被打破等,可以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具體損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是常見的因他人侵權行為而受有精神痛苦時,例如名譽、隱私、貞操等受到侵害,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抽象損害)。本案例就是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而請求的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時向來認為,婚姻是以夫妻的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雙方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是確保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必要條件,因此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的義務,若有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就是違反婚姻契約所生義務,侵害了他方的配偶權。
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若有疑似通姦的情形,雖未能證實通姦的事實,但有超出一般男女相處界線的行為,破壞了原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使基於配偶的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精神上受巨大痛苦,通常就會在提出通姦告訴時,一併依照此規定向外遇的一方求償(可同時向配偶和小三請求)。
這種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為慰撫金,法院在酌定外遇的一方或小三應賠償給元配的慰撫金時,會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核定相當之數額。但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即使有上述這些衡量標準,仍然會因不同個案而有差異極大的結果,同樣都是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範圍卻非常廣泛,小則數萬,高則百萬(長期外遇、通姦多次,有確實證據,且經濟能力高),完全體現法官於個案審查中如何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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