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姆斯啦」、「三夾以內皆是空檔」、「無碰撞飛出」等名詞,相信部分NBA的球迷一定耳熟能詳,每日更新的四格漫畫諷刺NBA球員的日常,不少內容都使人發笑,不管你喜不喜歡ALT這個粉絲專頁,但ALT的影響力確實不容小覷,更透過嘲諷NBA球星的方式推出品牌商品,培養有許多死忠粉絲。不過最近有不少人發現,ALT粉絲專頁的漫畫和影片都刪光了,只剩下商品的貼文,網友間不斷猜測ALT是不是被NBA官方告了?
ALT違反著作權或肖像權嗎?
ALT所利用的素材,大多是網路照片和新聞影片,透過後製加工而成,我國著作權法對此的規定十分模糊。原則上,而透過公開資訊所取得的照片,當然還是有盡量標示出處的問題,但網路公開揭露的照片或新聞影片,在不涉及營利的狀況下,進行改作等二次創作,應該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而公眾人物對於自己肖像的被使用,也是有較高的容忍義務,如果不涉及營利使用,基本上應該是沒有違法的問題。
ALT販售的品牌商品是否侵權?
這是一個最大的疑難問題,ALT並沒有使用任何NBA球員的照片、圖像(頂多只有剪影)、標誌在商品上,神奇的是把幾個字在T恤上就一堆人買單了,所以商品本身看不出來有侵害肖像權或商標權的問題。但大家都知道ALT的品牌會建立起來,會有人有興趣,這些有梗的商品會有人喜歡,都是因為ALT的四格漫畫,而四格漫畫中的圖片則都是從網路上蒐集而來,數千則網路素材中說沒有侵權的狀況是不可能的,而從部分侵權的漫畫而間接取得的商機,能認為是為營利而侵權嗎?以智財局的認定標準來說,間接營利仍然屬於侵權,但從法律面來看,兩者之間的直接連結仍然是有所欠缺的,例如谷阿莫本職在製作電影劇透短片,然後另外接業配或代言,也是同樣的情形,現代網路的智財侵權,仍然有待實務案件的審理解釋,才能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標準。
ALT所造成的受侵權人到底是誰?
縱然ALT所作所為讓許多人不爽,但要對ALT提告,也必須是被害人才有資格,細數幾個淺在的受害人來研判,真的有明確的告訴權人存在嗎?例如NBA官方,ALT的商業範圍和NBA是否有重疊?加上ALT的商品也不算明顯侵權;NBA球員本身呢?也更不可能了,球迷的嘲諷也大多屬於合理評論;而拍攝比賽照片者或媒體呢?首先要跨海提告本身就不太可能,加上對於網路公開資訊的二次創作,本身就不太禁止(例如狂新聞的素材都是網路截取,也是照樣置入廣告營利)。最重要的是,ALT究竟損害了誰的具體利益?恐怕是很難介定清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要告ALT什麼侵權也是很困難。ALT將粉絲頁漫畫全數刪除的原因,當然可能是被告或接到官方警告,但也可能是避免在風頭上遭官方蒐證而先撤下,此案後續的發展值得我們觀注!
散播公眾人物緋聞,會成立加重誹謗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