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妻遊港住雙人房 法官不信「只是朋友」
桃園市官姓男子與劉姓人妻經常共同出遊,不但出入摩鐵,還曾赴香港3日遊,劉女丈夫認為官男破壞他的婚姻,提告求償2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雖然官男辯稱只是「一般朋友出遊」,但法官以2人赴香港入住雙人房的證據狠狠打臉,不信2人只是普通朋友,審結判賠10萬元。
王姓男子承認與女員工有百餘次性關係,正宮提告求償竟敗訴。
王姓男子與陸籍廖姓妻子結婚,廖女養病長居大陸,而王男則留在台灣經營商店。去年廖女聽聞丈夫與王姓女員工過從甚密,王女還不忌諱入住家中,她透過通訊軟體跨海質問丈夫,丈夫坦蕩蕩承認「上了147次」。廖女提告王女並求償60萬元精神賠償,卻敗訴遭駁回請求。
另一半外遇,可對小三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不過偷吃通常具有私密性,要抓到明確的證據不容易,而找徵信社的費用十分昂貴,動輒數十萬元以上,連訴訟求賠的金額都不夠支付,所以往往只能用一些間接證據來推斷,但法官是會接受,也憑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除非證據確鑿,不然也未必都能取得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配偶的身分權利即為實務上承認的「其他人格法益」,而另外需符合「情節重大」的條件。不過目前法院判決上,較少對情節重大的要件為論述,主要都是著重在外遇的證明程度,如果確實外遇,再酌定賠償的金額。
在這兩則新聞中,就可看出法官自由心證的不同,會影響判決的結果,第一則官姓男子的案例中,雖然原配未能證明丈夫去汽車旅館的證明,但法官仍以兩人出國同住雙人房,即認為逾越朋友關係,判賠10萬元。而第二則王姓男子的案例中,已確認小三入住了自己家中,而丈夫更承認上了147次,但法官卻認為證明程度不足,判決免賠。
侵害配偶權案件的特性在於,多靠間接證據加以證明,諸如對話訊息、社群網站、照片、親友證詞、旅館刷卡或發票紀錄等方式證明,難有直接證據。而多半法官對此並不會太嚴格要求原告要百分百證明,如能達到大致相信有此程度,而被告無法舉證反駁時,判賠機率很高。第二則王姓男子的案例,假如上訴到二審,應該是有改判的機會的,反而是第一則案例的舉證程度還較為不足。
由此可見,法官的自由心證範圍真的很廣,也難以捉摸,原告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反而是不宜太過強勢,過於強勢遭致法官反感,在證據並非完全充足的情形下,有可能遭受不利判決,而法官也是人也是有情感的,原告適時打出卑情牌,博取法官的同情,有時也會有不錯的效果,因此類案件法官並不會太重視,當事人在開庭時給予法官的印象,對於判決的結果占有重大因素。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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