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連續寄與女友拍攝的性愛照給女友,並揚言上網散布與女友的性愛影片及照片,女子因而向警局報案。姜男以性愛照片作威脅,企圖挽回女友,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男子揚言上網散布與前女友的性愛照,被警方查獲,還發現他持有8把威力強大的改造槍械!7月初女子因男友好吃懶做提出分手,姜嫌挽回未果,近日連續寄性愛照給女友,揚言上網散佈女友性愛影片、照片,女子哭著向台北縣海山警分局求助,要警方及時制止。
姜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連續寄與女友拍攝的性愛照給女友,並揚言上網散布與女友的性愛影片及照片,女子因而向警局報案。姜男以性愛照片作威脅,企圖挽回女友,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他人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雖然姜男辯稱公布裸照只是嚇唬女友,但恐嚇並不以實際有無發生危害為要件,所以仍然成立恐嚇危安罪。而且,姜男是不是真如其所說無心散佈又有誰會知曉,說不定他女友不報案,隔天或幾天後,全國各大論壇或色情網站都可以見到他與女友的影像或圖檔。
女友也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精神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了節省訴訟資源,以及便利權利行使,姜姓男子的女友可以考慮用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提起損害賠償。
而警方意外在搜索姜男與女友的性愛光碟、圖片的同時,查出姜男家中藏匿空氣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1:「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並依據同法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警方當初持搜索票搜索是為了扣押姜男威嚇女友將散布性愛光碟一案,卻意外發現姜男涉嫌持有空氣槍之事實,是否可扣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劫機?男子無聊稱有爆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