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同居女友10歲女兒,法院判11年

  宜蘭縣35歲吳姓男子涉嫌3度猥褻、性侵同居人年僅10歲大的女兒,面對同居人責問時還惱羞成怒動手打傷人,但吳某最後得為自己的惡行付出慘痛代價,被法官重判有期徒刑11年。

  被害女童是在95年6月10日,由母親帶著投靠到吳某家中同住,沒想到卻因此落入虎口,當天晚上便遭到吳某猥褻;女童驚醒後出手抗拒,但吳某卻不罷休,逼得女童跑去跟母親同睡才暫時躲過吳某的魔掌。不料被女童稱為「老爸」的吳某事後竟變本加厲,兩度趁著同居人不在家之際,以暴力、口頭威脅等方式性侵女童,小女孩還因此被迫逃往火車站躲藏,並以電話向母親求援;其母得知之後氣得找吳某理論,結果卻被痛打一頓,最後還是由友人陪同向警方報案,才讓吳某的惡行曝光。


  吳某被捕後矢口否認有性侵女童一事,並辯稱是同居人挾怨報復,指使女兒對他做不實指控;但女童指證歷歷,且有醫院驗傷單可供佐證,法官認定吳某的說詞不足採信,重判吳某11年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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