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開罰單擺烏龍,罰單照樣有效

台中籍漁船東元春3號去年7月2日上午在台中大甲溪外海2.5海浬處,被海巡隊發現違規在禁漁區內拖網捕魚,李姓船長加速開船跑給海巡隊追,直到離岸3海浬才甘願受檢,不料海巡隊員寫反經緯度數據,出現「北緯120度」的烏龍(緯度頂點只到90度),被曾姓船主抓到把柄,訴請撤罰3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海巡隊員的檢查記錄表寫的是登船檢查地點座標,罰款處分書寫的是發現違規地點座標,兩者不能混淆,就算記錄表寫錯,海巡隊員也沒違法擅自更正且沒讓船長重新簽名確認的瑕疵,判曾姓船長敗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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