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日前一名黃姓男子晚間與朋友聚會小酌後,搭計程車回家,未料下車後竟將隨身包包遺留於車上,因背包內裝有現金200萬元及其他重要證件,黃男至警局報案,警方依監視器循線過濾查出黃男搭乘之計程車,連絡上張姓計程車司機。惟黃男清點包內現金後發現短少20萬元,經警方表示欲調閱行車紀錄器後張男始承認取走20萬元,因侵占罪屬非告訴乃論,警方依侵占罪將張男移送法辦。
遺忘現金、物品在車上 據為己有涉侵占、竊盜
按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侵占行為係指將物品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而竊盜罪係指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之行為。
本件計程車司機在車上發現乘客遺忘之物品,因該物品遺留在車上,乘客於下車後立即回想起背包仍放在車上,背包屬於「遺忘物」,仍然在乘客之持有範圍內,故司機若將背包整個據為己有,屬於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之竊盜行為。若乘客下車後,回到家始發現背包不見了,但不知背包係於何處遺失,則屬於「遺失物」範圍,司機若將背包侵占,屬於侵占遺失物,依刑法第337條構成侵占遺失物罪,兩者刑度差距甚大,故於路旁見到他人掉落之物品,最佳處理方法即依照法定程序,送至警察機構,相關規定如下。
拾得物品應送交相關機構 計程車司機不得請求報酬
依照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並於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且拾得人於有受領權人認領遺失物時,得請求財物價值十分之一之報酬。惟有例外規定,若屬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之情形者,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本件計程車司機應屬於民法第805條之1第1款「供公眾往來交通設備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故原則上司機除了送還物品車資之費用外,不得另外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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