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的維格餅家每年營業額上億元,包括鳳梨酥、鳳凰酥、栗子燒等都是國外遊客喜愛的伴手禮,今年5月初,士林地檢署搜索位在新北市五股區的觀光工廠,發現鳳梨酥等商品,以打標機更改「有效日期」為「EXP201X0101」,延長在架上的銷售期限,檢方今日依詐欺罪裁定緩起訴,老闆娘蕭詩錦在6個月內向公庫繳交800萬罰金。
緩起訴書指出,維格餅家自2015年到2017年4月間,將架上商品有效期不到3分之1的鳳梨酥、鳳凰酥、蛋黃酥、香蕉酥、墨條酥等商品,將盒上的有效期限,以酒精塗抹方式去除,再以打標機,重新打印有效期限並再次上架,並且擺放在前方讓顧客挑選。
檢方調查,維格自業績下滑後,為了避免存貨損失,老闆娘蕭詩錦指示,林姓門市高級專員、陳姓門市專員、林姓營業管理部專員,3人以油標機重新噴印,再送至觀光工廠1樓門市販賣,總計有375盒,以每盒460元的價格銷售,不法所得15萬2500元,維格已經在事件爆發後,主動繳納犯罪所得。
維格董事長孫國華自案發後,全程都陪在妻子蕭詩錦旁,還主動開記者會表示願意接受消費者退換貨,期間已經損失100多萬元,並告訴檢察官願意以150萬元換緩起訴,但檢察官認為金額太少,裁定800萬繳交公庫,並緩起訴2年,其他3名員工同樣須在6月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到10萬罰金。
一、何謂緩起訴?
緩起訴顧名思義即暫時不予起訴的意思。當被告的犯罪事實明確、證據確鑿,並且其所犯的罪為輕罪(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得參酌被告犯罪的目的、動機、品性、犯後態度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其目的是讓司法資源有效利用,避免浪費及填補被害人損害(畢竟對被害人而言拿到錢才是重點),有利被告之再社會化(避免留下不良前科紀錄)。檢察官在做出緩起訴的同時,得命被告履行一些條件或負擔,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賠償金、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等等(本案例中,即是向公庫繳交800萬罰金)。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只要被告在期間內表現良好,並且沒有違反相關條件,就不對被告起訴,被告於本案因此不用受到刑事制裁及留下前科紀錄。
二、實務上,有被害人的案件多以給付被害人一定和解金達成和解並經被害人同意為緩起訴條件,如詐欺、侵占等。無特定被害人案件,多以支付一定「公益捐」為緩起訴條件,如妨害風化等。金額多寡視案件性質和當事人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而定。如在網路上PO猥褻照片,涉嫌妨害風化罪,金額可能僅數仟元~1.2萬元,本案金額高達800萬元和被告身分地位及可能獲取之利益有關。實務上有遇到集團性的放高利貸集團犯罪(重利罪),後來以緩起訴處分結案,集團幹部、業務、會計分別以120萬、50萬、5萬公益捐換取緩起訴,首腦(金主)則不給予緩起訴,將之起訴,因為檢察官認為集團獲利數億,大多為金主拿去,惡性重大,不宜為緩起訴處分。
三、流程概述:
對緩起訴處分不服者,告訴人得聲請再議,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原檢察官應依職權聲請再議,待緩起訴處分確定(高檢署作成駁回之處分書)後開始計算執行期間,由地檢署執行科通知受執行人(即被告)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向國庫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之款項。
資料來源: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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