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25歲吳姓男子,於去年1月間,酒後開車撞死51歲楊姓女保險員,女保險員家屬提告求償4111萬3430元;結果,吳男當庭爽快答應,經法官再三確認,吳男都堅持,法官依法判決吳男敗訴,並依照女保險員家屬請求的金額,全數予以准許。全案可上訴。
(新聞摘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認諾」在訴訟中的威力—敗訴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認諾在訴訟法上指的是全面投降,就是被告對於原告的訴之聲明裡,關於某項法律關係的請求均向法院承認,並放棄答辯。
而被告如果在言詞辯論時對訴訟標的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是否確實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
當死者家屬提出鉅額賠償金額時,法院也必須調查清楚,本案中被害人的配偶主張因本件車禍受有26,113,430元之損害,另外也因配偶車禍身亡,身心受有極大痛苦,現須服用憂鬱症藥物治療,為此請求慰撫金1,500萬元,加起來總金額高達4100多萬。而被告在言詞辯論中表示認諾原告所有請求,法官再次確認仍為同樣主張,所以縱使聽起來很天價的請求,經被告認諾(投降)後法院也應不調查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即判被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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