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網路購物普及,賣家為吸引買方消費多設有貨到超商付款服務。日前據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名劉姓婦人在半年內陸續向網路美妝平台訂貨超過兩百次,甚至申請上百組假帳號並在購物時指定超商付款,但都未取件,造成廠商運費與理貨費共2萬多元損失;對此該婦人表示自己有精神疾病,不記得自己吃藥後做了什麼,廠商憤而提告。另外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在「蝦皮拍賣」上多次向同一賣家網購衣服,亦同樣不取貨,雙方溝通協議後因林男態度不佳,廠商憤而提告,警方依刑法第355條移送法辦。
網路購物真方便,相應而生的消費糾紛卻層出不窮,網路購物除了須預防詐騙外,消費者對於超商貨到付款的服務恣意濫用,使賣家遭受運費成本的損失,買家是否需負擔法律責任呢? 關於網路購物以下幾點需要釐清:
「郵購買賣」適用消保法7日猶豫期
消費者利用網路購物時,若屬於事前不能檢視貨物而在網路上點選購買,賣家也同意出貨的情形,屬於「郵購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經由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向賣家退回商品或通知賣家解除契約。故有些網路賣家在購物條款上註明「商品一經出貨一概不退還」的條款是無效條款。7日內的期間就是所謂的消費者猶豫期,但適用此條規定的前提限於事前不能檢視貨物的情形,如果交易標的已經買方檢視再透過網路媒合則排除在外,並非全部的網路交易都可以適用7日退貨之規定。
向賣家退貨時須回復原狀
若買家在七日內欲無條件退貨,不須負擔任何費用,惟須注意必須將貨物維持原狀退還,亦即適用民法第259條規定,買賣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賣方收到退還之貨物後須退費與買方,買方則需原物返還與賣方。所以對於有包裝或有標籤之貨品,記得不得損毀包裝或剪除標籤。
到貨不取的法律責任
依照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就上述媒體報導的消費者,是否成立刑法的間接毀損罪?該消費者與賣家訂貨不取件的次數高達一、兩百次,依其客觀行為可推斷係有故意損害他人之意圖,而林婦聲稱有精神疾病則是另外須負舉證責任之範疇。但新北地檢署認為,消費者在網路上訂貨卻屢屢貨到不付款,使商品最後退回賣家,然而該退回之商品本身並無任何價值減損,運費、理貨費均屬廠商做生意的成本,認定不符間接毀損罪構成要件,予以不起訴處分,應循民事途徑解決。
民事部分,若買方故意多次訂購卻不取貨,造成賣方運費成本上的損失,係可依照民法第184條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上述劉姓婦人向美妝網購平台「86小舖」訂貨225次,造成公司運費與理貨費共2萬多元損失,廠商係可依此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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