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發生的蝶戀花賞櫻旅行團遊覽車翻覆事件,造成33死11傷的嚴重事故,驚動社會大眾。而這次車禍事件,身故的李家三口(父、母、妹妹)中,父母已獲得各六百萬保險金賠償,妹妹兩百萬之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也已理賠,惟外界質疑,為何李家僅存的哥哥,拿不到妹妹另外二種責任險、共四百萬元理賠金。涉及責任險與一般壽險之不同。
保險種類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含常見之火災、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及年金保險。
本次車禍事件中,產險公司承保「強制汽車險、旅行業綜合責任險、乘客責任險」三種保險,是由「旅行社業者和遊覽車公司」投保,保險利益為「旅行社業者和遊覽車公司因在服務過程中侵害客戶權利,而被求償的風險」,亦即旅社業者為要保人亦為被保險人,若發生車禍等保險契約內約定之事故,保險人即產險公司須負賠償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障因交通事故而受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不論肇事者有無過失,受害人皆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若受害人死亡,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按其順位分別為(一)父母、子女、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姊妹。
「旅行業綜合保險、乘客責任險」部分,遊覽車公司因車禍發生致人死亡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依民法第194條規定,得向被保險人請求慰撫金之請求權人為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間並不符合請求權人要件,故本件李家哥哥對妹妹不得依民法第194條規定向產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而「強制汽車責任險」部分,因受害人妹妹已死亡,哥哥為僅存之遺屬,哥哥得請領保險金。故並非如外界所說保險公司不理賠的問題,僅是保險契約性質不同,何人有請求基礎而已。
就「責任險」與「壽險」承保範圍及理賠比較:
責任險(產險)
人壽保險、傷害險(壽險)
要保人
(訂 約、繳費之人)
就本件為例,係遊覽車公司及旅行社業者。
本人或有保險利益之人
保險利益
業者於服務過程中,對客戶造成損害被求償之風險。
發生生命、身體損害的風險
如何理賠
被保人向第三人應負之損賠責任確定時,被保人向第三人賠償後,給付保險金。
原則上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予受益人,無受益人,作為被保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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