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大四女學生,因家族旅遊的日期與研究所入學甄試日期衝突,找系主任商量有無解決方法,系主任未提及解決方法,只約女學生出去公園運動,運動後提議玩遊戲,輸的一方要接受懲罰,女大生因此被系主任公主抱走了逾20公尺做為「懲罰」,系主任並在送女學生回程車上摸女學生的手數次,女學生不甘受辱,憤而向學校性平會檢舉。校方表示,接到女大生申訴後已著手調查,為保障女大生受教權,目前也請該名系主任迴避任教課程,並請代課老師代為指導、評分。性平會將會積極調查,若結果顯示系主任確實涉嫌性騷擾,將會嚴懲不貸。
性騷擾簡單的來說就是,違反他人意願所為之性或與性別有關之行為。雖然我國早在94年就頒佈了《性騷擾防制法》的相關法令規章,落實以來,性騷擾事件仍層出不窮。但這只是冰山一角,大多數被性騷擾的人,都會選擇隱藏事件,一旦冠上了「被性騷擾」的印象而被大眾媒體傳頌,擔心覺得丟臉,會不會被認為是行為不檢點或是穿著太暴露而引人遐想,種種壓力導致性騷擾一直是被遮掩忽視的問題。這個現象也顯示出國人對於性騷擾的認知仍是比較模糊的。
認識性騷擾
就《性騷擾防制法》第2條對性騷擾的定義是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什麼樣的程度可以構成性騷擾呢?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又是什麼意思?性騷擾不論是在言語上隱喻、猥褻、開黃腔或是行為上毛手毛腳、故意貼近或是視覺上衣著暴露、暴露性器官…等,只要與性或性別有涉,且讓被害者覺得不舒服就足夠了。以新聞為例,系主任以考試彈性調動事宜為交換條件,邀請女學生外出運動,並對其公主抱及數度觸摸手,在女學生表示不願下仍無停止動作,系主任的行為讓女學生感到不舒服、被冒犯,且違反其意願,已涉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性騷擾案件的處理方式
性騷擾案件依照受騷擾的對象、發生事件的場所,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若被害者是受僱職員、學生(教職人員亦同),應向任職所屬主管機關或學校單位申訴,該單位依行政制裁懲處加害人,若在單位性平會中調解不成立,被害人仍要向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若被害情形符合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的要件,則構成刑事案件,被害人應向警方、法院提告,而要注意的是,25條之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於6個月內提告,否則逾期就無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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