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上路後,如果業者要求勞工於例假日上班,將付出高昂的加班費,讓許多業者大喊吃不消,也抱怨如此一來,有急單或大單時,將無法配合趕工生產,豈不是業者、勞工、消費者三輸的局面,對此行政院急忙喊話滅火,除了發言人徐國勇以「物質不滅」定律表示不可能會三輸外,勞動部也作出新函釋,在勞資合意下,勞工之例假和休息日可在每7天周期內調整,只要別讓勞工連上7天班即合法。
例假日與休息日可挪移
對於排班較不固定之服務業來說,如果例假日和休息日不能彈性調整,將導致排班困難,業者擔憂勞資約定星期日為例假日後,往後都不能要求員工在星期日加班,遇有臨時狀況會影響公司營運,所以勞動部函釋明確指出,勞資可協商例假日和休息日之時間點,例如本週以星期六為例假日、下週改為星期日為例假日,只要勞工沒有連上7天班就不違法。
連上7天班仍違法
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指出,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除有令釋情形,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又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業者在取得勞工同意後,挪移例假日及休息日後,仍必須注意不可讓勞工連續工作達七日,且例假日為「挪移」而非「取消」,仍應補給勞工,違法話仍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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