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應速發佈緊急命令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馬政府定調不發布緊急命令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認為《災害防救法》「該有的都有」。但前總統李登輝的國安會重要幕僚前陸軍副司令、前國安會秘書處處長劉湘濱卻說,災害防救法僅適用小型災害,不適合國家級災難,緊急命令是為了讓指揮體系更有效率,最重要是「師出有名」;他認為馬政府至今不發布緊急命令,簡直就是「莫名其妙」。

救災視同作戰,國家級救難體系首要的就是能指揮軍隊,為動用軍隊,因此要緊急命令;同時,救災要調動很多錢,緊急命令不受預算法限制,可以排擠舉債上限;另也能簡化行政程序,如劉揆之前到處發飆橋蓋不好,此時不用緊急命令修橋,走一般行政程序,斷的橋還不知要蓋多久。

法律評析

總統頒布緊急命令之規定

由於憲法第43條已遭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所凍結,所以要看緊急命令的相關規定,須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之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文:「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緊急命令是由憲法直接授權,雖其名為「命令」,但與一般命令畢竟有所差異。一般命令授限於法律保留原則,原則上不得直接規定處罰方式,因為避免侵害人權,若有對人身易造成侵害或剝奪的處罰方式,應交由法律規範來做制裁。但緊急命令是總統為因應重大變故,依據憲法直接授權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命令若經立法院追認,其位階相當於法律甚至優於法律,所以自可排除預算法的適用,若用來因應莫拉克風災後災民的窘境,其不失是一種速效藥。此有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5條:「關於緊急命令劃撥之經費,得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函、電分別通知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請領機關,先行撥付,並即補填支付書,依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前項經費之劃撥及通知,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可見一斑。
  

而災害防救法第43條也有關於災害救助經費不受預算法第62條總預算及63條歲出分配預算的限制,足見災害防救法預算問題不見得緩不濟急。但差別在於災害防救法只有罰鍰,沒有像之前九二一震災緊急命令有刑責的處罰規定。而對於利用災害哄抬物價、囤積物資該法卻無加重處罰之明文。以及災害防救法卻無可以調動國軍協助的明文規定,國軍卻可有緊急命令的方式調派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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