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卻仍基於使未滿20歲之人脫離有監督權人的犯意,在未告知謝男的情況下,於某日攜同未成年子女離家,此不正當方式使未成年子女脫離原來雙親監督,已侵害謝男之親權行使
王女與謝男婚後育有一名七歲子女,雙方因感情不睦時常爭吵,王女想要離婚但謝男不同意,某日王女在未經謝男同意之下,一聲不響的帶著七歲子女回娘家,之後謝男屢次前往王女娘家欲看望小孩、致電要求王女將小孩帶回家,皆被拒絕。
本案王女明知其與謝男婚姻關係存續中,謝男對未成年子女也享有親權,為有監督權之人,王女卻仍基於使未滿20歲之人脫離有監督權人的犯意,在未告知謝男的情況下,於某日攜同未成年子女離家,王女以此不正當方式使未滿20歲的未成年子女脫離原來雙親監督的狀態,而將未成年子女放置在自己的實力支配下,已侵害謝男之監督權,王女之行為恐觸犯刑法第241條的略誘罪。
略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以其他不正的方式,實施誘拐,違反被誘人(本件為未成年子女)的意思,使被誘人離開原來的生活居所,而將被誘人移至到自己的實力支配下。本案王女未獲得謝男之同意,於某日攜同其與謝男所生之幼子回娘家,期間謝男要求看望小孩、請王女將幼子帶回家,王女未予理會,而王女與謝男同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王女刻意將未成年子女移置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使未成年子女與能行使親權、有監督權之謝男完全脫離關係,致謝男對於未成年子女事實上已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態,是王女自有侵害告訴人監督權之犯意及行為,故成立略誘罪。
另外,如果這對夫婦已處於協議離婚或是請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孩子將來要由誰照顧一定會成為討論的問題點,也是癥結點,例如藝人賈靜雯跟丈夫離婚前,先將小孩帶出國讓先生找不到,並灌輸小孩跟媽媽住一起比較好的觀念,為了防止類似情形一再發生,立法者增加了「善意父母原則」,當父母有不當的爭取小孩行為,法官會將這情形列入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及行使(俗稱監護權)的考量因素,斟酌是否將監護權判給不當爭奪的一方。
◎補充條文
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