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的追溯期多久?略誘罪的追溯期多久?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係觸犯刑法第240條第1項,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期間20年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依刑法第241條第3項以略誘論,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期間20年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係觸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期間20年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係觸犯刑法第240條第2項,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期間20年,告訴期間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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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如下:
刑法第10條第1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刑法第240條第1、2項: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刑法第241條第1、3項: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245條第1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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