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的最高指導原則。子女之年齡:母親優先原則;子女之意願: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子女之適應:照護之繼續性原則;子女之人數:手足不分離原則
台灣地區離婚事件增多,家長聲請監護權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兒童之最佳利益」的概念常被法官用來作為監護權判定的參考。「兒童之最佳利益」原則是依據那些因素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