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負債,債權人為討債,得向法院聲請宣告改變夫妻財產制,將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妻各自計算扣除債務的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請求分配一半的剩餘財產。
法務部今天說,可評估更適切修法。
據民法規定,如果丈夫負債,債權人為討債,得向法院聲請宣告改變夫妻財產制,將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妻各自計算扣除債務的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請求分配一半的剩餘財產。由於請求權不是專屬丈夫,債權人可代位丈夫向妻子請求。
如丈夫有債務但無財產,妻子的現存財產有新台幣300萬元,債權人為討債,可聲請改變債務人的夫妻財產制,丈夫就對妻子有150萬元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謝國樑上午舉行公聽會表示,近來接獲許多陳情,夫妻婚姻狀態出現問題,但婚姻關係仍在,債權人為討債,代位請求配偶的部分財產,這樣的行為導致部分弱勢、無辜配偶受害。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姜世明會中說,部分案例可看出債權人代位制度不合理,如丈夫整日游手好閒,妻子每天工作辛勞,月領3萬元,但債權人要求平分妻子財產,既不合理也侵害生存權。他建議司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應盡量查核家庭真實狀況,衡平裁量。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胡美蓁說,債權人得聲請宣告改變夫妻財產制度條文,是配合聯合財產制擬定,但聯合財產制已修正,相關條文可思考是否跟進調整,避免弱勢個案受害。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謝靜慧說,目前已發現債權人為追討4萬、5萬元債務而濫用相關規定代位請求,在相關修法完成前,將先建議法院,審酌是否有濫用情況、善用法律授權的公平裁量原則處理個案。
[已修正]:現行條文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條,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並增訂第1030-1條第4項規定,禁止轉讓或繼承剩餘財產分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