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在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無償贈與、或慰問金等),扣除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負債後,若有剩餘,將雙方「剩餘財產」相減之後產生的差額,平均分配。
藝人賈靜雯嫁入豪門4年,不但沒有因夫而富貴,還因感情破裂、互爭女兒監護權,打起離婚官司,甚至今年6月初,先生孫志浩更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賈靜雯給他2,600萬元。多金的豪門竟向苦撐家計的媳婦要錢,引起社會一片譁然!這樁大新聞,讓人們驚覺兩件事,一是能嫁娶豪門,不代表一定能穩享幸福和財富;二是當夫妻翻臉離婚要爭產時,不一定是錢多的人要分產給錢少的,而是看誰比較懂法律的規範。
但你懂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嗎?你和另一半又是屬於哪一種呢?根據民法親屬第四編中,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其中的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如果你們沒有特別去登記,就屬於法定財產制。
當夫妻間有離婚或民法第1010條規定之事由而改定為分別財產制時,就會發生財產較少之配偶可以提起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情形,而法院也可以依當事人提出之證據來調整或酌減分配額。
夫或妻在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無償贈與、或慰問金等),扣除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負債後,若有剩餘,將雙方「剩餘財產」相減之後產生的差額,平均分配。舉例來說,夫的婚前財產有10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為350萬元,則夫的剩餘財產為:350萬-100萬=250萬元;妻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500萬元,婚後負債100萬元,則妻的剩餘財產為:500萬-100萬=400萬元。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400萬-250萬)÷2=75萬元。因此,妻應給付夫75萬元。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涵蓋範圍,並不包括婚前財產、無償受贈與、繼承等財產。像是婚前已有的財產、父母無償餽贈,或另一半繼承來自父母的房子、金錢,甚至夫妻間的贈與,都不算在請求權的可分配範圍裡。
上述不列入分配的財產也有孳息的可能,孳息被視為婚後財產,便有爭取的空間。舉例來說,婚前買的股票可以不用分給另一半,但是每年領的配股配息就得有「分享」的精神;或是將父母贈與的金錢拿來買屋出租,那麼租金收入就會被歸類在請求權的分配範圍。 針對自行創業的夫妻,律師建議,最好採取分別財產制,並在重大財產上採共同記名,如此一來,較不會被以請求權來瓜分財產;而當債務過大,房產不幸被拍賣時,另一半也會有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