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話,夫妻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的希望。
遭丈夫家暴、且夫妻分居已20年的余老太太,打官司想離婚,一審勝訴,二審卻判她敗訴。昨天她和婦女團體召開記者會,控訴高等法院居然以「分居後兩造仍會出遊或聚會」駁回一審判決,老太太絕望地說:「我若先死,也不願入他祖墳;若他先死,我也不願做他的未亡人!」
我國離婚的方式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對離婚這件事有共識而簽屬離婚協議書並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裁判離婚就是透過法院裁判使婚姻關係消滅,可以提起裁判離婚的事由有11項: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話,夫妻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的希望,這個判斷標準不是由原告(即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的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是依客觀標準作判斷,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任何人處於這個竟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的程度。
又本件余老太太和先生長時間分居或未履行同居義務,屬於「婚姻破綻」重大事由,但實務上,法院不能只看兩造的分居事實,還要細究造成分居原因,是否符合民法的婚姻破綻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