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離婚協議書時,代書的母親並不在現場,是由代書代為簽名蓋章,且代書的母親並不認識離婚的兩造,因此法官裁定離婚協議的證人有瑕疵、協議離婚無效,並判決駁回前妻的贍養費請求。
報載台中市知名的「新月梧桐」餐廳創辦夫妻,離婚9年還在為贍養費打官司;94年2月間雙方到代書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見證人由該名代書及代書的母親充當,但是法院受理後在審理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時,傳喚當時的見證人,發現簽離婚協議書時,代書的母親並不在現場,是由代書代為簽名蓋章,且代書的母親並不認識離婚的兩造,因此法官裁定離婚協議的證人有瑕疵、協議離婚無效,並判決駁回前妻的贍養費請求。
一般民眾看到「協議」2個字,以為雙方白紙黑字寫寫就好,但其實「協議離婚」要有效,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1.以書面載明;2.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3.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4.若為未成年人協議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常常會有人問「誰才可以當協議離婚證人?」,證人必須是2個以上的成年人(年滿18歲)擔任,在協議離婚的現場親自見聞,或雖未在場見聞但事後知悉當事人雙方有協議離婚的真意,例如夫妻雙方已將協議離婚條件談妥並在協議書中載明後,將協意書給證人看並表達離婚真意,或是經證人看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所傳的簡訊,確知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後,在證人欄簽名蓋章,並由離婚的夫妻雙方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一來,該離婚協議才是有效的。
會發生爭議的情形是,雖證人知悉雙方離婚真意,但未由證人親自簽名,或是僅由證人一人代表或偽造另一位證人簽名,都會使該協議離婚發生瑕疵而無效。所以,最保障的作法是由夫妻雙方及證人,四人同時在場一起簽名蓋章,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最後,離婚協議書並沒有制式規定要怎麼寫,除了在協議書中載明離婚的意思,基本上要再就三件事做處理:1.未滿20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協議子女由哪一方監護、未監護的一方探視權如何行使、探視的時間及地點要詳細載明;2.約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必須明定扶養費金額、交付時間、方式及寬限期等,並建議交付方式用「匯款」,可以保留匯款紀錄,並加上「若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全部到期」,也就是對方如果有一期沒有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直到子女20歲成年前所需的所有金額。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除非夫妻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度,否則原則上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之外,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對方給予雙方財產額互減後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