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林姓屋主一家5口外出時吃早餐時,被建設公司強行拆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修復式司法方式,希望當事人能達成和解,最終建商與吳姓仲介部分以建商賠償200萬元以及新建案落成後,林家可選戶方式,達成和解。但毀壞建築物罪是公訴罪,故即便達成和解,充其量僅為犯後態度考量,檢察官仍得予以起訴。因此,依毀損建築物罪起訴橙鴻建設何姓負責人、吳姓仲介、拆屋的吳姓承包商與怪手司機和2名工人等6人。
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別名又稱修復式正義是目前法務部正在推行的一種制度,透過面對面談話方式,讓當事人在犯罪後修補破裂關係以及真正讓加害人了解到自己行為是如何傷害到被害人,並願意為自己行為負責,進而讓被害人感到正義得到伸張。
什麼樣案件可以進行修復式司法?
目前除了無被害人案件以及家虐案件外,經評估後適合者皆可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實務上多以親屬間刑事案件進行居多。
訴訟走到哪個階段時可以申請修復式司法?
此制度是強調當事人間修復關係,所以在任何階段皆可申請,甚至到執行階段或者是更生保護等階段也有此制度之適用。
如何申請修復式司法?
有意願的被害人或加害人填好申請單後,向地檢署負責小組提出即可。再由負責小組進行初步評估當事人意願等是否合適。
哪些人可以加入修復式司法談話中?
原則上以當事人雙方為主,雙方家屬、相關人員或陪伴者經促進者邀請或評估後亦可參與。未成年之被害人或加害人,應經監護人同意或陪同參加。
修復式談話如何進行?
原則上是以面對面方式進行,過程中由促進者引導當事人進行對談,讓當事人能表達自己真正的心情、需求及想法、並獲傾聽,不會強迫被害人原諒、接受道歉或強制加害人道歉。
誰負責引導修復式談話進行?
多由中立且具有法律、心理諮商或社會工作等背景且具備同理心及良好溝通能力者擔任促進者角色。
申請修復式司法有何好處?
案件進入修復式司法後,原有的訴訟程序會繼續進行,但對話結束後,可提供給法官作為量刑參考或提供檢察官作出是否繼續偵查起訴的參考。如果當事人一方是受刑人,監獄也可斟酌是否列入陳報假釋參考。
修復式司法與調解的差異?
一般我們常聽到檢察官或法院問說要不要調解,但修復式司法與調解性質有兩點不同:
1. 目的不同:調解成不成功多以賠償金額多寡為主;修復式司法則是更重視當事人心理上需求,以被害人心理創傷是否得到撫慰?當事人有無真正解決問題?被害人能否回復日常生活?
2. 扮演角色不同:調解委員是以協助當事人決定犯罪造成損害的賠償方式與金額為主要,而促進者則是確保當事人在相互尊重、安全的氛圍下充分表達感受與雙方自主決定同意的解決方式,不一定是以金錢賠償方式呈現。
修復式司法實施情況
修復式司法成功案例,迄105年6月止,各地檢署總計收案1357件,評估認為適合有1178件,進入對話程序的有608件,雙方達成協議的件數為441件,佔73%。其中較著名案例為去年嘉義縣社會局女辦事員涂菫芸,遭男友呂政軒刺喉斃命,涂母透過修復式司法原諒呂男;宜蘭游媽媽原諒殺子兇手;雲林獨居阿嬤原諒撞死自己丈夫兇手等,皆為修復式司法成功案例,使人看到當事人雙方在情感訴求上不同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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