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以為老師打傷學生,被家長控告傷害罪,只要雙方和解,就可以撤回告訴,這是錯誤的觀念。因老師管教學生過當致學生受傷,這是「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傷害,屬公訴罪」,不是一般告訴乃論的傷害罪,即使家長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要追究。
南投縣一所小學代課老師,最近因管教學生過當,把一名學生打傷。縣府教育處長黃寶園呼籲老師,務必作好情緒管理,切勿一時衝動失手傷人。縣內曾有老師,因體罰學生過當,被檢察官依傷害罪起訴。
法界人士指出,很多人都以為老師打傷學生,被家長控告傷害罪,只要雙方和解,就可以撤回告訴,這是錯誤的觀念。因老師管教學生過當致學生受傷,這是「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傷害,屬公訴罪」,不是一般告訴乃論的傷害罪。
南投縣曾有年輕小學老師,一時氣憤失手打傷學生的臀部,家長持驗傷單控告老師傷害。地方民代協調,雙方和解,家長也答應撤回告訴,後來老師還是被依傷害罪起訴,杏壇譁然,「不是有和解嗎?」
教師是公務員,在學校上課是執行公務,體罰學生致傷害,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犯傷害罪,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刑法上所列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且該罪並未以公務員之身份特別規定其刑者,應則依其所犯之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不屬告訴乃論。
因檢察官引用的法條是「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傷害,屬公訴罪」,即使家長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要追究。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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