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動全國的第一銀行ATM被駭盜領案,警方於7月20日白天在北市內湖區西湖公園,尋獲主嫌藏放的贓款1263萬元,沒想到柯姓男子比警方更早一步,當日早晨七點多就找到兩袋贓款,且故意只拿走小袋的454萬元,大袋留在原地,拖了十四個小時後,直至深夜才向警方交出這筆錢,且自稱拾金不昧,因疑點重重,警方決定用比侵占遺失物罪更重的「搬運贓物罪」查辦。
或許看到新聞,有人會覺得那個撿到錢的民眾運氣很差,好心沒好報,也認為警察單位不盡人情,但從現行法律的角度觀察,這位撿到贓款的民眾未先報警而將款項帶回家的行為,雖然只有短短的數十小時,的確可能已構成了刑事責任。
何謂侵占遺失物罪以及搬運贓物罪?
刑法第337條所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撿到錢正確處理方式:
為了避免不慎觸法,在路上撿到錢或遺失物,若是不知道失主是誰,最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立即交給附近的警察機關,若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接獲後,將會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並嘗試聯絡失主或進行公告程序。如果按照以上的程序,公告半年(500元以下則只需招領15日),都無人認領,則按民法的規定,拾得人就可以依法取得遺失物。若是失主有來領回遺失物,拾得人可向失主要求報酬,報酬的計算新修正的民法將過去遺失物價值三成降低為只可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一成的報酬。另外需要注意,這個報酬需要在失主招領遺失物的6個月內提出
防範校園霸凌,教育部擬訂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