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婦人因熱愛唱歌,退休後十五年間天天於傍晚時段在家唱歌,鄰居一名男子因受不了天天忍受歌聲憤而對婦人提告強制罪。男子表示,雖婦人唱歌不算難聽,但自己身為夜班值班人員,休息睡覺的時間為白天,天天被迫聽唱歌,不堪其擾,甚至造成失眠、焦慮等症狀,十五年間多次登門反映,但對方都不理會,後來轉向環保局檢舉並報警,只要檢舉報警,婦人就會稍微收斂、音量轉小聲,不過隔天依然故我。男子說,真的是受不了每天被迫聽她唱歌,檢舉也沒用才提告。
什麼是強制罪?
強制罪規定在刑法第304條,這項罪名對一般民眾來說或許稍嫌陌生,強制罪指的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人行使權利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生活中常見
1.將車子或障礙物停放在人家門口使其不能自由進出
2.房東為將房客趕出或使其交租而切斷房客的水電
3.惡作劇將電梯每個樓層按鈕都按讓乘客被迫困在電梯中
檢察官怎麼說?
本案地檢署認為,唱歌是國人常見的休憩行為,婦人不是深夜唱歌,未達影響他人起居或妨害安寧,不構成強制罪,不起訴該婦人,至於歌聲是否已屬噪音,另由主管機關判斷。
遇到鄰居噪音問題怎麼處理?
如果鄰居的噪音不到構成強制罪的標準,但對鄰居製造的聲響難以忍受,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呢?
1.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找環保單位。例如:卡拉OK、擴音設施、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車輛、電動鐵捲門、發電機、抽水機馬達等噪音
2.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找警察機關。法令依據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3.以書面向管委會申訴,請管委會出面勸說。
4.可檢具相關噪音證據、因噪音引發的身體不適就醫證明,向法院提出排除侵害、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對方不得再發出噪音或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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