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友人在照顧上確實有所疏失,導致嬰兒死亡,在民事上,郭姓夫婦可以依據民法上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向該名友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且在刑事上,該名友人還必須承擔刑法上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刑責,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對郭姓夫妻去墾丁遊玩,將二個月大的小嬰兒託給友人照顧,卻導致嬰兒猝死。友人說嬰兒和她睡在一起,凌晨三點還沒睡,身體也沒有任何異狀,後來哄他入睡後,在一小時後發現嬰兒沒有呼吸心跳,她趕緊送醫,卻仍宣告不治。警方初步調查,認為嬰兒疑似是趴睡導致呼吸不過來而猝死。
照顧寶寶要找合法保母,父母也有責任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1條有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如果郭姓夫婦在決定將嬰兒託付友人時有所疏忽(比如說該名友人個性極度散漫),或是該被託付之友人任意將嬰兒置於獨處狀態,依法就必須科處罰鍰。
如果該名友人在照顧上確實有所疏失,導致嬰兒死亡,在民事上,郭姓夫婦可以依據民法上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向該名友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且在刑事上,該名友人還必須承擔刑法上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刑責,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淡水無頭女流屍,母親找尋已久,相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