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未配合加班,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嗎?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雖然沒有關於全勤獎金的明文規定,不過在職場上,全勤獎金是常見的薪資項目,而勞動部(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認為全勤獎金是為了獎勵勞工正常出勤而發給,為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其性質屬於工資。
既然全勤獎金給付的條件是勞工有無正常出勤,則應以勞雇雙方所約定之正常工時為依據,額外的加班時段自然不能作為給付或扣發全勤獎金的理由。
勞工朋友如果遇到相同情事,可依勞基法第74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提出申訴,要求補發全勤獎金,雇主若仍不履行,主管機關得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及雇主之姓名。
參考資料: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內政部76年1月15日台內勞字第463894號函:「勞工因故無法於延長工作時間內工作,雇主不應作為扣發其全勤獎金之依據。」
三、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五、勞動基準法第79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六、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圖/文:李郁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