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車也要連帶受罰?
小猴K酒後開車上路且撞傷人,除了刑事責任外,還要負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被害人因此受有的損失。那借車給小猴K的小猴D呢?小猴D也要負責嗎?
為了保護用路人的安全,法律明文規定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小猴D明知道小猴K喝得爛醉如泥,根本無法安全駕駛車輛,仍將自己的車輛借給他使用,顯然違反上述保護用路人安全的法律,因此小猴D對於車禍的發生也有過失,被害人可以向小猴D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2項﹞。
最後,由於小猴K及小猴D 對於本次的車禍都要負責,法律上稱為「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被害人可以請求2人負全部損害的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