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查獲中油淡水加油站前年給付加油工的加班費中少算夜點費及全勤獎金,因此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處罰鍰二萬元。中油雖然僅被罰幾萬元,但因此計算方法將適用全台所有中油加油站的夜間加班費計算方法,事關重大,中油遂而先提出訴願,訴願被駁後再提行政訴訟救濟,今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油敗訴定讞確定。
勞資糾紛中的加班費、退休金請領是一般民眾時常會碰到的問題,在探討這些爭議糾紛前,首要釐清的是工資的範圍涵蓋哪些?公司所發的福利及獎金算是工資的一部嗎?在能清楚工資的總額後,我們就能夠針對加班費如何計算?以及雇主在違反勞基法的情況下,員工可以怎麼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到底哪些算是工資呢?他的法律依據及涵蓋範圍為何? 工資乃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判斷是否屬於工資最主要的標準,故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的工作時間提供勞務,雇主所給付之金額,即為工資。關於工資之認定,不以給付名稱如何為斷,亦不以雇主給付時內心主觀意思為據,而應以給付內容是否實質上具有「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而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將工資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因此判斷勞工所領取者是否為工資時,關鍵在於判斷是否為「經常性給與」。對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已先將下列給與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範圍外,包括「紅利」、「獎金」(含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貼心小整理 勞動基準法所指之工資,乃具下列要件: 1由雇主給付勞工。 2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對價。 3須為經常性之給與。
由此可知,就算雇主為了躲避總工資之計算而巧以其他名目發給員工的報酬,只要符合工資實質意義,即具有勞務之對價、經常性給與,就應被認列為工資。
加班費計算方式為何? 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也自105年1月1日修法實施後改為不得超過40小時,所以若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以上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以上,則雇主就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算加班費,計算方式為: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總加給3分之2以上。
若雇主違反勞基法時,員工該如何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勞資糾紛律師通常會看案件的輕重程度而給予不同的建議,如像是本案此種小額加班費請領,建議民眾可以先自行先將打卡紀錄、薪資證明、僱傭契約等留取存證,若有協商空間可先寄發存證信函,或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都很有機會將問題順利解決。然金額牽扯甚鉅,則可能無法在調解階段溝通協調,便需要進入後續訴訟,請求法院判決。
回歸本件之爭議問題探討,中油對於晚班發放之夜點費認為是屬於「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並非勞務工作之對價,自無從納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總額之計算:恩惠性福利措施係從原先由上訴人單方發放牛奶、麵包等食物,演變為改由發票憑證等實支實付方式,最後採發放代金之方式,僅外觀形式容有不同,其鼓勵、恩惠性與非勞務對價性之本意卻不變。然實際上中油勞工每月必須輪值夜班,始得領取夜點費,與加班費在正常時間額外付出勞動給付不同,該夜點費為輪值該時段之勞工,所獲得之報酬,因輪值付出勞務才能獲得該報酬,是與勞工之勞務給付具有對價性,自不屬恩惠性之給與。因此上訴人未將夜點費、全勤獎金等屬工資項目納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計算標準,致所給予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低於法令規定,違反勞基法事實明確,機關以79條處以之罰鍰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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