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台北市一所國中英文女老師,為讓就讀同校、原本成績平平的兒子,在校成績進步,竟趁放學後偷出各科考試卷影印後歸位,再將影印的考卷帶回家供小孩模擬,該生的數學老師發現異狀,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竟是該名學生的母親,台北市教育局發現後依竊盜罪函送該師,但台北地檢署偵查訊問女老師後,認定女老師實際上未偷取考卷,只是竊印考卷未將考卷攜出,與《刑法》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因此不予起訴。但該名教師還是必須接受記大過的校內處分。
過去也曾發生教師偷考卷洩題給自己的子女或是球隊隊員的事件,最後這些教師僅受到校內處分,未被起訴竊盜罪,讀者或許會有疑問,如果只是「借用」了他人物品並且在被發現以前歸還,就不會有刑事責任,是不是反而變相鼓勵民眾犯罪?
刑法的竊盜罪是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不告而取謂之偷,當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占用他人的動產,符合竊取行為,並且有據為己有的企圖時,便構成竊盜罪。但若是「使用竊盜」,也就是未經同意而借用他人之物並事後歸還,因為借用人沒有據為己有的想法,不會成立竊盜罪,而且刑法目前也不處罰使用竊盜。最常發生的例如未經同意借用他人雨傘、腳踏車。
不過,縱使沒有刑事責任,不表示完全沒有法律責任,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明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如果是未經同意擅自借用他人汽、機車代步,查獲後將依該規範處以罰緩,以示警告。另外,擅自使用他人物品,已經侵害物品所有人的
新聞中的女老師是趁放學後或假日時,商請警衛開門進入辦公室偷印考卷,因為女老師未將考卷帶走,不符合竊取要件,也欠缺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檢察官才會依此認定不成立竊盜罪。值得令人發想的是,學校警衛對於校園有管理責任,僅因為老師商請開門,便不問緣由讓他進去,職務上是否有缺失?教師或學生在放學後或假日校園未開放時,無正當理由擅自進入教室、辦公室,是否有
刑法侵入住居罪的條文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刑法306條1項)。該條所保護的法益為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力,而該女老師雖然未經各科老師同意即進入其辦公室內,但辦公室並非為生活起居之用,而是以教學業務使用,因此女老師亦不構成本罪之成立。
至於複印考卷的行為,因為該名教師複印的是段考考卷,依照教育部函釋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釋指出:「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應符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段考考卷是作為成績評量所使用的試題,並非著作權的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若是印製各科老師所自行研擬的模擬考卷,因為模擬試題僅供學生平常練習之用,並非成績評量依據,應可認為有著作權法的保護,恐觸犯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著作權法第91條)。
被性騷擾者反被解雇 公司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