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酒後家暴紀錄,二審卻認定以子女最佳利益及子女意願考量,小孩監護權應歸父親,引發討論。該案中,張男與妻子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妻子因家暴離家後,子女和父親同住,但社工訪視卻發現父親酒後有家暴情形,妻子向法院爭監護權,在一審獲得勝訴。
然而二審法院認為,張男酒後情緒狀況不穩,偶爾家暴行為,但妻子亦離家多年與孩子疏離,且收入無法提供孩子正常成長環境,雙方皆有爭取子女監護權之強烈意願,最後詢問3名子女意願,除長女之外,弟妹都希望與父親同住,故撤銷原判決,改判長女監護權歸母親,弟妹歸父親,男方負擔3名子女2/3的扶養費,女方負擔1/3。
這個案件中,由家暴夫爭贏子女監護權之案例雖然少見,但也並非特例。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了法院在判斷監護權歸屬時,應該考量的各種情形,包含了父母與子女的年齡、健康狀況、人數,父母的職業、品行、經濟能力、對子女教養的意願及態度、與子女感情狀況,是否曾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子女意願等等。
這些看似繁複的條文實際上可簡化成一個概念加以理解,也就是「子女最佳利益」,而這條法律實際上是在引導法院審酌時,提供認定子女最佳利益的標準。
在本案中,張男雖然有家暴情形,但法院發現大多是管教過當的狀況,而母親則是離家多年,與子女關係疏離,最後認為重點應著眼於子女的意願,從而依照子女的意願作為判決的基礎,將長女監護權判歸母親,而次子次女的監護權則歸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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