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8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 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