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1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8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
           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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